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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国资委执纪监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8-18
 

鹰国资党字〔20155

 

 

关于印发《鹰潭市国资委监督执纪问责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鹰潭市国资委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15

 

 

 

 

鹰潭市国资委监督执纪问责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中心任务,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规章、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执纪问责是指纪检监察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职责权限做好严格执纪和监督查检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市出资监管企业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并对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越权履职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监督执纪的对象包括委机关、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出资监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监督执纪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督执纪

第六条 监督执纪的内容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四)履行职责情况;

(五)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程序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情况;

(七)其他需要执纪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监督执纪的程序

(一)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和《鹰潭市国资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鹰国资字〔20155号)文件精神。

2.《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鹰发〔201417号)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公开招租和租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出租程序、租金及税费交缴、租金管理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规定。

(二)工作程序

被监督单位(科室)要根据廉政风险岗位的要求,梳理出需要监督的事项,分管领导要对有关事项逐一核实,杜绝漏报,每季度申报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申报。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报纪检监察备案,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内容、时间、步骤、方法、要求等监督执纪内容。

(三)组织实施

1.纪检监察根据监督执纪的内容向被监督单位(科室)派出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执纪检查。

2.监督执纪过程中,视情向被监督单位(科室)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听取被监督单位(科室)的意见建议。

3.监督执纪完成后,及时整理监督执纪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及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三)结果运用

1.监督执纪中发现好的经验做法,或者表现突出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符合上级有关表彰奖励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2.对于发现的问题苗头,监督执纪工作人员及时向被监督单位(科室)提出整改,并及时纠正。

3.对于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性质及情节予以问责,直至移交司法处理。

第三章 问责

第八条 问责的情形

(一)单位(科室、中心)问责的情形。

1.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工作延误、失误或出现较多问题的; 

3.违法违规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4.预防和处置事故、事件、案件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造成一定后果的; 

6.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出现较多的。

  (二)个人问责的情形。

   1.工作失职的;

  2.滥用职权的;

  3.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4.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

5.用人失察失误或违规的;

6. 个人说了算;

7.违反党纪政纪的。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

  (一)单位问责。

  1.责令检查;

  2.责令整改;

  3.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

  4.通报批评。

  (二)个人问责。

  1.口头告诫;

  2.责令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诫勉谈话;

  6.停职检查;

  7.调整工作岗位;

  8.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降职;

  12.辞退;

  13.确定年度不称职(不合格);

  14.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问责的程序

  (一)对单位责令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停止或纠正有关行为、通报批评的问责,报市国资委党委或市纪委审定后执行。

  (二)对个人口头告诫、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问责,报市国资委纪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审定后执行。

(三)对聘用制工作人员停职检查、责令辞退的问责,报市国资委纪委或市国资委党委审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严肃查处监督执纪问责违规行为,切实防止执纪违纪。对纪检监察干部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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