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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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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

              

 

鹰国资字【7】号

 

关于印发《鹰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企业:

经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鹰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et365亚洲版官网       鹰潭市财政局
                           201561

 

 

 

 

鹰潭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江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属国有独资及控股、参股企业。本办法实施以后,由市国资委履行上述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并按本办法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 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工作,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相关审计、评估、清产核资等费用列入市国资委汇总上报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公司合法有效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下同)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资料。

  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编制合并报表的,为企业年度净利润,下同)为基础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提取10%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以下三类执行:

  (一)第一类为竞争性企业,执行15%的上交比例;

  (二)第二类为功能性企业,执行10%的上交比例;

(三)第三类为公共服务性企业,执行5%的上交比例。

今后,按国家、省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相关政策,适当调整相应上交比例。

第九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股持股单位在收到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编制的利润分配草案后,应就国有股份享有的股权收益上报市国资委审议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呈报市政府确定。国有股持股单位必须按批准意见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资本的股利、股息,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的企业年度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经营困难的,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缓交或减免应交利润,减免的应交利润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规定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中相应的项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市国资委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反馈有关企业并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二) 企业凭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将应交款项及时交入市级国库(高新区、龙虎山景区企业交入本级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日内交清。

  企业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应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后30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白鹤湖现代农业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物流园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和粮食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对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将及时催交,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按本办法收取2014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

附件:1.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企业名单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5.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企业名单

     一、国有独资企业                                     

1、鹰潭市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2、鹰潭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3、江西省龙虎山旅游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鹰潭市白鹤湖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5、鹰潭市经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6、鹰潭市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7、鹰潭市尽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8、鹰潭公路工程公司

9、鹰潭市保安服务公司

二、国有控股企业

1、鹰潭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2、鹰潭市生猪定点屠宰厂

三、国有参股企业 

1、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3、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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