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资监管 >> 产权交易
鹰潭市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补充规定
2014-11-06

 

为加强全市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拍卖(租)代理机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国资字〔201329)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资产拍卖代理机构的确定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在市国有资产拍卖(租)入围库中选择,并与拍卖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2、国有资产拍租代理机构的确定原则上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招租的实际情况从市国有资产拍卖(租)入围库中择优确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与招租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3、代理机构在拍卖(租)国有资产活动中应接受市国资委及行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产权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开展拍卖(租)活动。代理机构受委托后,应及时制作完成拍卖(租)文件送审,不得有意推诿、拖延,经认定属于代理机构责任二次(含)以上的,暂停其本年度代理资格,下一年度取消其入围拍卖(租)资格。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一个项目流拍(租)二次(含)以上的,暂停其本年度代理资格,下一年度取消其入围拍卖(租)资格;代理机构在代理期间其行为被投诉、质疑,经查属实的,一次给予警告处理,二次(含)以上暂停其本年度代理资格,下一年度取消其入围拍卖(租)资格。

4、被确定为项目的中选代理机构,未完成交易项目主要业务流程的(以交清成交价款为准),不得参加下一项目的代理。

5、代理机构的佣金收取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6、本补充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bet365亚洲版官网      2014年10月30印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2014 www.miokn8.com All righs reserved.
鹰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赣ICP备08027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