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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国资字〔2013〕29号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资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拍卖(租)行为,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国有资产拍卖(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拍卖(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拍卖企业的资格管理
市国资委对从事国有资产拍卖(租)活动的拍卖企业实行入围制管理。拍卖企业必须进入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拍卖(租)入围库,取得国有资产拍卖(租)资格证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拍卖(租)活动。
(一)拍卖企业的入围条件
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须在1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成交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方能入围。
注册地在鹰潭的拍卖企业需符合:
1.具有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
2.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3.具有属于本单位的拍卖师;
4.业绩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册地不在鹰潭的拍卖企业需符合:
1.具有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
2.具有属于本单位的拍卖师;
3.驻鹰机构必须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2名以上(含2名)的常驻工作人员;
4.业绩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入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省级以上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营业场所证明(房产权证、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6.省产权交易所会员证明材料;
7.拍卖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及复印件,获奖证书;
8.拍卖行从业人员清单及资格证书;
9.近两年来从事国有资产等方面的拍卖(租)活动的项目清单,注明起始价、成交价、如流拍的注明原因;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资格审核
市国资委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其入围资格后,纳入拍卖企业入围库,并颁发国有资产拍卖(租)资格证书。入围资格暂定两年,到期后需重新审核,近两年内发现有违规违纪记录的拍卖企业暂不予入围。
二、入围拍卖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围拍卖企业的权利
1.及时获取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国有资产拍卖(租)等交易项目的信息;
2.按规定参加拍卖(租)业务代理权的竞选;
3.按规定使用交易、咨询场地及相关设施;
4.可以利用有关信息网络按规定发布信息;
5.按规定收取佣金;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入围拍卖企业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拍卖(租)等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遵守本办法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
3.拍卖(租)公告和相关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充分,所披露信息须报市国资委审定。
4.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反馈国有资产拍卖(租)信息,报送统计报表资料;
5.维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国有资产拍卖(租)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就标的有关问题私下接触竞买人;
6.参加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举办的有关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7.其他相应的义务。
三、国有资产拍卖(租)委托代理权的确定
根据《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产权单位与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国有资产拍卖(租)交易委托书,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标的实际情况,采取择优选择、摇号或招标的方式从入围库中选择拍卖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拍卖企业签订委托拍卖(租)合同。
参与县(市、区)国有资产拍卖(租)的拍卖企业原则上从市国资委国有资产拍卖(租)入围库中选择确定。
四、监督管理
入围的拍卖企业在接受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管理的同时,在国有资产拍卖(租)等活动中要接受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开展拍卖(租)活动。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每一宗国有资产拍卖(租)交易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追踪和评价。
入围的拍卖企业严禁下列行为:
1.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入围资格的;
2.违反国有资产交易及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有关规定的;
3.不经同意擅自接受委托在场外进行国有资产拍卖(租)活动的;
4.取得拍卖(租)委托权后,消极工作,造成标的流拍或不良后果的;
5.采取不正当手段,使交易主体及其它单位遭受损失的;
6.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的;
7.泄露标的机密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拍卖企业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取消入围资格,停止其两年内接受委托从事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拍卖(租)活动资格的处分;对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鹰潭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